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94783号“STABIL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76号
申请人:文宁娥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783号“STABIL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等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9383号“STABIL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续展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BILOY”与引证商标“STABILOY”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包裹的多股绞合或实心电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