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19978号“天然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28号
申请人:广州正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企无忧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9978号“天然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5605号“侍SAMURAI MOD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3809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55627A号“将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