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erformanceJ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252665号“PerformanceJ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00号

       

      申请人:武藤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52665号“PerformanceJ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仅在“印刷机器;工业印刷机器;切割机”商品上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7389号“EXR 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0821号“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71011号“PERFORMANCE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9769号“KATUN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仅在“喷墨打印机;打印机”商品上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6924号“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86924号“PT PERFORMANCE T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29768号“KATUN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7580号“PERFORMANCE COMPUTING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日本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日本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11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首先,鉴于申请人仅对“印刷机器;工业印刷机器;切割机”商品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研磨机;滚筒盒(印刷机器零件)”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首先,鉴于申请人仅对“喷墨打印机;打印机”商品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域外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