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28708号“环塔拉力赛 TAKLIMAKAN
RAL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08号
申请人:新疆环塔汽摩运动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8708号“环塔拉力赛 TAKLIMAKAN RAL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81321号“环塔果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显著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均为“环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植物(活的)商品外的坚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