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正佳阀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24622号“正佳阀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57号

       

      申请人:正佳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4622号“正佳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441327号“正佳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已在第6类商品上成功注册了“政佳”商标,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呼叫相似,属于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与申请人自身范围高度一致。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已注册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对该意见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并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正式投入市场运营活动,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中心暖气散热器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除中心暖气散热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喷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正佳阀门”用在指定使用的金属喷头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