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941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28号 - 申请人:重庆黑马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94143号“司空电商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28号

       

      申请人:重庆黑马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4143号“司空电商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3144号“司空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68534号“司空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02306号“司空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776942号“司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14631号“司空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378652号“司空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466114号“司空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206728号“司空造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214865号“司空造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以上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线上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2月13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
      3、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20年2月19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4、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20年1月14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九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