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好娃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46800号“好娃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32号

       

      申请人: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6800号“好娃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1613886号“好娃娃HOW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10379号“好娃娃HOW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19586630号“好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61634号“好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用光洁剂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疫苗;护肤药霜;护肤用医药制剂;治疗皮肤病药霜;皮肤病用医药制剂;抗菌洗手液;婴儿奶粉”七项。
      2、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前述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疫苗等服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