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61485号“曼瑜MAN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89号
申请人: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皓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61485号“曼瑜MA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5391号“曼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00794号“曼瑜MAN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申请中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申请中于2020年1月8日被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