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2005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190号
申请人:重庆共享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200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45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迁、物流运输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旅行预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搬迁、物流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