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763678号“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500号
申请人:福建省步云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3678号“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薰”及半包围图形组合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性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