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EXCO 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08072号“FEXCO 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993号

       

      申请人:爱汇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072号“FEXCO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税审服务”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3869776号“FESCO”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2288004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28847号图形商标、第28242206号图形商标、第12088712号“景香洋 JING XIANG YANG REAL ESTATE X”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