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12744号“JUST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08号
申请人:华盛顿电子竞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744号“JUST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军徽,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主要成立目的旨在收购一只《守望先锋联赛》的参赛团队,申请人拥有并营运的电子游戏竞技团队“WASHINGTON JUSTICE”(译名为“华盛顿审判队”及“华盛顿正义队”)。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3311号“JUSTICE及图”商标、第29719591号“JUSTICE”商标、第3831485号“JUSTICE”商标、第29719591A号“JUSTICE”商标、第3587977号“蓝冠 JUSTICE BLUE POWER及图”商标、第9141147号“正义联盟 JUSTICE LEAGUE”商标、第15771533号“奕萃 JUSTICE及图”商标、第6556924号“正义联盟 JUSTICE LEAGUE”商标、第3910402号“JUSTICE JUST FOR GIRLS”商标、第15617165A号“JUSTICE及图”商标、第30037427号“JUSTICE LEAGUE”商标、第3992208号“JUSTICE及图”商标、第17812153号图形(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标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可与诸引证商标共存。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十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于2019年4月6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十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短袖T恤、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及引证商标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英文“JUSTICE”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及引证商标五、七独立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十、十二显著识别部分英文“JUSTICE”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十一及引证商标六、八独立识别部分英文“JUSTICE LEAGUE”,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及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军徽等徽章,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