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660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80号 - 申请人:伊士曼化学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66045号“TRIT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80号

       

      申请人:伊士曼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6045号“TRI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5937号“24体坛网TITAN WWW.TITAN24.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04104号“TI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96818号“天朗地产TI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75005号“白海螺WHITE TRITO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40688号“TRI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40690号“TRI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四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英文词汇的解释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对引证商标三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1668号决定在教育、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上予以撤销(见第168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70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TITAN”、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五、六的英文部分的首尾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