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12781号“JUST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45号
申请人:华盛顿电子竞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781号“JUST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7968号“JUSTICE LEAGUE”商标、第34947736号“正義聯盟 JUSTICE ALLIANCE及图”商标、第27238951号“正義聯盟 JUSTICE ALLIANCE及图”商标、第11726067号“正義聯盟 JUSTICE ALLIANCE及图”商标、第21791031号“JUSTICE LEAGU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可与诸引证商标共存。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被驳回复审决定在部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教育、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演出、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JUSTIC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五“JUSTICE LEAGUE”及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部分英文“JUSTICE ALLIANCE”,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诸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