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127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41号 - 申请人:华盛顿电子竞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12784号“JUST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41号

       

      申请人:华盛顿电子竞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784号“JUST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1485号“JUSTICE”商标、第3587977号“蓝冠 JUSTICE BLUE POWER及图”商标、第3910402号“JUSTICE JUST FOR GIRLS”商标、第3992208号“JUSTICE及图”商标、第13173311号“JUSTICE及图”商标、第15617165A号“JUSTICE及图”商标、第15771533号“奕萃 JUSTICE及图”商标、第29719591号“JUSTICE”商标、第29719591A号“JUSTICE”商标、第6556924号“正义联盟 JUSTICE LEAGUE”商标、第9141147号“正义联盟 JUSTICE LEAGUE”商标、第30037427号“JUSTICE LEAGU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标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可与诸引证商标共存。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十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4月6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十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短袖T恤、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USTICE”与引证商标一、八、九及引证商标二、七独立识别部分、引证商标四、五、六显著识别部分英文“JUSTICE”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十二及引证商标十、十一独立识别部分英文“JUSTICE LEAGUE”,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四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诸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