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609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17号
申请人:南京金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0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754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105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第12905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26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19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00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参展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W”、引证商标四、五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成品衣、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