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710号“HOLD AND HOLLO
UPP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10号
申请人:MOONVALLEY WINES KFT.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710号“HOLD AND HOLLO UP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04919号“HOLD AND HOLL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4918号“HOLD AND HOLLO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京东网上商城关于国内外著名品牌酒精饮料商标的容器及瓶标包装的展示信息;
2、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带有申请商标的包装瓶三面视图以及申请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带有申请商标的图片;
3、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图片及每个视角的大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3D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