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7080659号“六尺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90号
申请人:桐城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思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17080659号“六尺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六尺巷”是安徽桐城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安徽省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桐城市国土资源局批复;
2、安徽省桐城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关于桐城“六尺巷”历史片区恢复与修缮项目的相关报道;
3、安徽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安徽省旅游局关于批准“六尺巷”为3A级旅游景区的通知、“六尺巷”被列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证据;
4、关于“六尺巷”的报刊、网络宣传材料;
5、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保护“六尺巷”、“让三尺”商标的请示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典当服务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的第24484877号“六尺巷”商标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其不能作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六尺巷”为安徽省桐城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经宣传报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文都六尺巷”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保险咨询等服务上,尚不致于使相关公众将该文字与申请人开发管理的“六尺巷”旅游景区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提供者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情形。另,仅就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致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前,已将“六尺巷”文字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