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NT FINAN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020583号“ANT FINANCI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6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020583号“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ANT FINANCIAL”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为申请人独创,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8655号“ANT及图”商标、第10144105号“ANT及图”商标、第13495262号“ANTsys” 商标、第15551541号“蚂蚁支付 ANTPAY”商标、第18289763号“蚂蚁车险”商标、第19821130号“蚂蚁电竞”商标、第20608721号“蚂蚁浏览器”商标、第19886284号“蚂蚁汽配”商标、第19886292号“蚂蚁旅行”商标、第22233401号“蚂蚁通信Ant commun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资料、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两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两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八、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4、引证商标五、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两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5、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行车记录仪、机顶盒、数字天气预报仪、生物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八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摄像机、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令牌(加密装置)、掌上电脑用套、平板电脑用套、黑匣子(数据记录仪)、交互式触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电子乐谱、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