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17461号“布衣小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99号
申请人:张记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7461号“布衣小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的,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798294号“布衣小生”商标、第29079931号“布衣小厨”商标、第7015688号图形商标、第8218027号“牛园春生态名茶Niu Yuan Spring Ecology Famous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认读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