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初心难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62895号“初心难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45号

       

      申请人:青春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895号“初心难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初心难忘”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