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8914146号“ST SOPRTTEC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05号
申请人:广州中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慧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成峰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8914146号“ST SOPRT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529417号、第17129580号“ST sportte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引证商标注册资料;
2. 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座套等商品和第27类枕席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