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784384号“TAIK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9740号重审第0000001266号
申请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9740号《关于第25784384号“TAIK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79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8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第13877880号商标、第99708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被商标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经生效。该事实直接导致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依据上述事实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事实发生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之后,并非上述裁决作出的依据,而本案二审裁判结果系主要依据二审新事实作出,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