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百分百呵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470103号“百分百呵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07号

       

      申请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少双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江海区颖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31470103号“百分百呵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728508号“百分百感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荣誉证书;
      2. 商标证书;
      3. 品牌、门店、纸袋照片;
      4. 品牌服装产品信息;
      5. 委托加工合同及票据;
      6. 维权证据;
      7. 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与引证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共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案例商标的清单信息;
      2.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3. 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虽顺利注册,但不代表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2014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01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