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RUNF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7032039号“RUNF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04号

       

      申请人:昆山市人帆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跑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17032039号“RUNF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5月25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02月07日第158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的第10645798号商标在2012年03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10645798号“REN FAN”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该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该商标权利我局不予评述。另,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其他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