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帝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84886号“天帝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54号

       

      申请人:陈新安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国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84886号“天帝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5077号商标、第100748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第16321933号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天帝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天地红”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家具、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