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5310933号“道奇dodg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杜帝欧艾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同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10933号“道奇dod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12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12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渠道的走访和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宣传、使用及相关报道,市场上亦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特殊标记的为复印件):
1、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及入库标签照片、部分产品包装盒原件;
2、产品购销合作协议书、销售出库单;
3、“道奇 润活肽芬精华液”、“道奇 赋活肽芬精油”备案电子凭证;
4、检验报告、请款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已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5、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及发展历程;
6、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7、“道奇 深海清洁洗发泥”备案电子凭证;
8、复审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低,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真实性有待确认,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连续、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精油;抛光制剂;清洁制剂;洗涤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牙膏”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牙膏”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销售出库单、证据5、6等均为自制证据,该部分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的产品购销合作协议书没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3、4、7的备案电子凭证、检验报告等均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8的商标注册证、档案信息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牙膏”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