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HARR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4804909号“HARRE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娜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04909号“HAR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86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86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之日起一直在进行依法使用,并在同行业中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及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
      2、产品图片、说明书;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4、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5、减压器生产、包装过程照片;
      6、宁波市鄞州华隆彩印厂与宁波隆兴气割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
      7、宁波汉达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发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和证明力均存在问题,部分证据系伪造,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发票管理办法、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单、车间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减压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零件);液压阀;调压阀;充气器;车床;机床”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减压器(机器零件)”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7类“减压器(机器零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企业工商信息,该份证据仅为主体资格证明,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5系产品图片等,该组证据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系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被申请人处取得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的购销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系包装盒等的购销合同、发票,该份证据所显示的需方为宁波隆兴气割工具有限公司,而非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宁波隆兴焊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符;证据7系产品购销合同等,该组证据中的合同与应税劳务清单、发票的金额、主体均不符,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7类“减压器(机器零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