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322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24号
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2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74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4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20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07287号“DZ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