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44303号“美好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22号
申请人:美好时光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明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4303号“美好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整形外科;外科;整容手术服务;皮肤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9638号“美好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55151号“美妙时光 meimiaoshi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3619号“美好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50073号“美罗时光 MELO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06614号“美遇时光 Pick Beautiful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599996号“美孕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整形外科;外科;整容手术服务;皮肤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整形外科;外科;整容手术服务;皮肤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其余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美好时光”与引证商标三“美好阳光”、引证商标四的汉字部分“美罗时光”、引证商标五的汉字部分“美遇时光”、引证商标六“美孕时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