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917405号“海澜 HEI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1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7405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342号“海澜•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49720号“海澜清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隶属于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其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47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3012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83034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83042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4426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44686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0684号“澜海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纳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照片;店铺照片;荣誉证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档案;共存协议;相关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的所有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