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379H号“RED CELL
THERAPEU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19号
申请人:RUBIUS THERAPEUT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2379H号“RED CELL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20912号“红细胞 国际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和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对应的固定联系,申请商标因使用获得了唯一可识别性。引证商标处于撤三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日本的领土延伸保护经复审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5类、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各大媒体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报道;百度关于申请商标的检索结果;申请商标指定日本领土延伸保护的驳回通知及复审裁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城市规划;工程绘图”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城市规划;工程绘图”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1类、5类、42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第1类、5类、42类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RED CELL THERAPEUTICS”可译为“红细胞疗法”,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类、5类、42类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5类、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