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124992号“作业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2434号重审第0000001258号
申请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2434号《关于第23124992号“作业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47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98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作业帮”通常可以理解为“帮助作业”或者“作业组织”,本身具有一定的描述性或修饰性。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作业帮”并无必然关联。因申请商标与其指定商品的特点缺乏直接关联,故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品质、性能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业帮”与其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的特点缺乏直接关联,因此,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品质、性能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