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转让_“肌源魔法Myogenic mag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12914号“肌源魔法Myogenic mag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50号

       

      申请人:厦门肌源魔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福州肌源魔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12914号“肌源魔法Myogenic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厦门肌源魔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8538号、第13935360号、第344916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肌源魔法”与引证商标一“肌肤魔法”、引证商标二“肌源魔法师”、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肌龄魔法”均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抛光制剂、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