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豫安华YUAN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45338号“豫安华YUAN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56号

       

      申请人:河南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5338号“豫安华YU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60570号“北方天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