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86811号“辰信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62号
申请人:杨廷钦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正劼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6811号“辰信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3212号“辰信CHE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8156号“辰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辰信国际”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及引证商标二的“辰信”,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的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