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308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13号 - 申请人:特滋特(上海)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308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13号

       

      申请人:特滋特(上海)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0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99597号图形商标、第16268115号图形商标、第32189148号“MT.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引证商标一、二、 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