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恋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404430号“恋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0028号重审第0000001287号

       

      申请人:湖北省恋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0028号《关于第32404430号“恋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7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杭州红娘一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直到本案诉讼中引证商标仍未发现权利主体变更的情况,虽然引证商标在先注册,但因其已经无法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故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