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舒美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851446号“舒美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5001号重审第0000001191号

       

      申请人:众一诺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5001号《关于第29851446号“舒美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京73行初8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7373067号“舒美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被注销,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