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5760867号“君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6259号重审第0000001261号
申请人:北京海铭泰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6259号《关于第25760867号“君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88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第5150447号“君の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1340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在“工程;无形资产评估;服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化学服务;测量”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二审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