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9412151号“XJ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9865号重审第0000001358号
申请人:金华市渔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9865号《关于第29412151号“XJ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445549号“小巨蛋 X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英文与第12416571号“X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同为“XJD”,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肝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蜂王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鱼肝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布、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