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720°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0902558号“720°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尤志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戴春和
      
      申请人因第10902558号“720°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33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化妆品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15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化妆品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产品采购单;
      3、域名注册、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及产品宣传图片;
      4、淘宝网页截图及订单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化妆品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厦门柒贰零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该证据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采购单,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且无相应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为自制证据,部分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域名注册证书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中淘宝网页截图及订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订单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化妆品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