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027621号“N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37号
申请人:凰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金点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27621号“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5038号“NGO FRIENDS 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8162号“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41164号“N.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复审服务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驳回理由通知书中除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以外,还引证了第8105320号“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五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五项以外的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