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5911H2号“E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38号
申请人:EGO PHARMACEUTICAL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5911H2号“E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222号“EG-O及图”商标、第4026771号“自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受理通知书、类似案件驳回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