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64166号“ALBE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90号
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4166号“ALBE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2363号“ALBEIT”商标、第17009899号“虽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研磨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研磨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研磨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卸妆剂;洗面奶;沐浴露;润唇膏;美容面膜;身体乳液;护手霜;非医用沐浴盐;个人用除臭剂;身体磨砂膏;护发素;发油;喷发胶;润发油;发胶;粉底;面部遮瑕膏;化妆粉;面部用散粉;腮红;唇膏;唇彩;唇线笔;眉笔;眼影;化妆用亮粉;睫毛膏;眼线笔;香水;香;古龙水;普通淡香水;淡香水;带香味的水;剃须后用液;化妆品;眼霜;肥皂;身体用润肤霜;护肤霜;身体用磨砂膏;香精油;睫毛用化妆制剂;非医用按摩凝胶;成套化妆品;非医用香膏;化妆用装饰变色剂;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面膜;香膏;洗发液;面部和身体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皮革用蜡;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