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abyl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02185号“babyl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06号

       

      申请人:巴比伦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185号“baby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4432号“B ABYLONG”商标、第13930894号“婚礼纪及图”商标、第19679348号“I KM及图”商标、第15707054号“ISH及图”商标、第23553124号“I X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网站截图、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