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知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834992号“知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10号

       

      申请人:北京政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4992号“知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6214号“知我 ZHIW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3416号“知我药妆 ZHIW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