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417610号“先哲之光先哲珍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59号
申请人:九天互动(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7610号“先哲之光先哲珍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具有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孟德斯鸠人物介绍、关于孟德斯鸠酒业的介绍等证据(光盘证据)。
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0年1月6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先哲珍藏”,该文字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威士忌、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易误导消费者,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是,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先哲珍藏”,该文字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威士忌、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