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861358号“正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54号
申请人:郑州正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1358号“正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7250号商标、第340702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案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4月6日,该引证商标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经续展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速冻方便菜肴、牛奶制品、食用油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速冻方便菜肴、牛奶制品、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速冻方便菜肴、牛奶制品、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