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8455号“烈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98455号“烈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37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没有标有复审商标的全部服务项目在进行商业性使用,且在互联网上也未发现复审商标的相关产品在销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第9、41、42类上的申报授权书;
2、复审商标游戏主体“封神榜”正常运营的游戏界面截图;
3、复审商标相关游戏客户端游戏包升级页面截图;
4、2016-2017年之间复审商标相关游戏服务的发票;
5、复审商标相关游戏网络联合运营相关协议;
6、玩家信息、玩家游戏交易记录;
7、复审商标相关游戏线上宣传页面,游戏相关的周边。
2020年2月12日我局将从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所有指定服务上在有效举证期限内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于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证据1显示的是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仅凭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许可行为,而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3、6为网页证据,且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烈火”,或未显示明确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4相关游戏服务的发票及证据5运营协议中均未出现复审商标字样,不能证明其是针对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7为游戏相关宣传页面及周边等,此组证据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或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相关服务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且未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情况。故综合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3日